菲防长喊“战争行为”?先看看那破船还配不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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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中国海警在仁爱礁做的事情,性质上不是“武力攻击”,是执法。这是整件事最关键的定性分野。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的田士臣在一篇分析中把这一点讲得很清楚:中国海警依法采取的措施,“并非国际关系中的武力使用,而是在基于中国国内法履行其执法职责”。他引用了常设仲裁法院在圭亚那诉苏里南案中的裁决逻辑——国际法对“国际关系中的使用武力”和“执法行动中的使用武力”是严格区分的。什么意思?警察抓小偷的时候用了力,把小偷按在地上,这不叫“战争行为”,这叫执法。中国海警在自己的领土上,对非法滞留的外国船只进行管控、对运补进行全程监管,这是执法权的行使,不是战争权的启动。特奥多罗把执法行动偷换概念成“战争行为”,要么是不懂法,要么是故意不懂法。

第三环:就算退一万步,按照特奥多罗的逻辑,把《美菲共同防御条约》搬出来——那张纸也罩不住仁爱礁。条约第四条的触发前提是“武装攻击”发生在“菲律宾领土”上,或者针对菲律宾的武装力量、公共船只。仁爱礁是菲律宾领土吗?不是。田士臣的分析指出,根据菲律宾1935年宪法第一条,菲律宾领土由1898年《美西和平条约》、1900年《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属北婆罗洲边界条约界定,“包括仁爱礁在内的南沙群岛被完全排除在菲律宾领土范围外”。一个不在菲律宾领土范围内的礁盘,一条非法坐滩在那里的废旧船只,怎么可能触发一个以“菲律宾领土”为适用前提的防御条约?美国国务院这些年反复念叨“第四条适用于南海”,那是政治表态,不是法律结论。政治表态可以随口说,法律适用得看领土管辖和属事管辖两道门槛,仁爱礁两道都过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