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白了就是:日本要是敢搞核武装这种侵略性军备,五常可以直接动手,连安理会授权都不需要。
单看法理条文,日本拥核就是严重违约,国际社会有充分的法理依据采取强制措施。三道锁链锁得死死的,看起来天衣无缝。
但问题来了——法理是法理,现实是现实。
二、安理会授权?历史上从来没有过
很多人的想象是:日本一宣布拥核,安理会立刻开会,五常投票,授权动武,然后飞机就过去了。
太天真了。
咱们先看看历史上有过类似情况吗?1981年6月7日,以色列空军出动F-16和F-15,长途奔袭一千多公里,炸毁了伊拉克的奥西拉克核反应堆。这就是著名的“巴比伦行动”。
结果呢?联合国安理会全体一致通过了第487号决议,“强烈谴责以色列的军事袭击,认为这公然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行为准则”。连美国都投了赞成票。安理会认定单边动武违反国际法,要求以色列停止类似行动,还承认伊拉克有权获得赔偿。
看清楚没有?以色列炸的是正在发展核计划的伊拉克,安理会不仅没授权,还全体一致谴责了。
后来海湾战争、利比亚行动,安理会确实有授权,但授权的核心目标是啥?核查、制裁、设立禁飞区,没有一个是“主动摧毁核设施”。国际法里压根就不存在“哪个国家一搞核武器,安理会就直接下令开炸”的固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