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制裁:包括拒发签证、注销签证、驱逐出境、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等。这直接针对相关国家的决策者、执行者及其关联人员,施加个人成本。
经济绞索:这是核心手段,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资产;禁止或限制与我国主体进行交易、合作;禁止或限制有关组织和个人入境;以及限制或取消其相关行政许可等。这相当于直击对方的经济命脉,用对等的市场准入和资产安全作为筹码。
终极威慑:“其他必要措施”。这一留白条款充满战略模糊性,意味着东大可以根据事态发展,保留采取任何升级行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外交、军事(非战争行动)、科技等领域的进一步反制,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
第四,法理之盾:立足国际法与对等原则(第四条)。
东大此举的高明之处在于,每一步都站在坚实的法理基础上。《条例》第四条开宗明义,强调反制措施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并基于对等原则”采取。这堵住了那些惯于指责他国“破坏国际规则”的国家的嘴。东大不是规则的破坏者,而是以国际法为武器,反击那些滥用国内法、践踏国际规则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规则对规则”的高水平博弈。[page]